道德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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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道理解道德经第四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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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第四章

致①虚②恆也,守冲③笃④也。万物并作,吾以观⑤其复⑥。天物芸芸⑦,格物⑧归复⑨其根⑩。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曰妄。妄作,凶。知常而容,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21。知道曰善,循道为善22。

译文

致虚恆,专一守冲,达到并保持极致的虚无空明。万物并作运行,我以观照发现宇宙万物履行的法则(复命)。天地万物芸芸众生,格物归复其本元(道、始基、本源、本原)。归复本元(道、始基、本源、本原)称作静,静是事物运动变化中所遵循的相对静止不变的法则(复命),法则(规律)称作常,遵循法则(规律)称作明。不遵循法则,称作妄。妄为,凶(咎,灾祸,灾殃),不吉利。遵循法则制定容民畜众的礼仪法度,容民畜众的礼仪法度因公理,公理因全理,全理因天理,天理因大道(道纪、道理、原理、道法、大法、母法、自然法、始制、大制),道乃恆,大道永恒永久。守道依法遵循规律叫作善,循道循理循法为善。

注释

①致:求取,获得;至。至是会意字,甲骨文字形像射来的箭落到地上,表示到达。至的本意为到,引申指到达了极点,完全达到,又引申指极、最。

②虚:空,虚空,虚无。空:空明。空明,道家哲学。空明:空旷澄澈;形容心性洞澈而灵明。虚心:谦虚,不自满、不自大,指客观而不主观。

③冲:空,虚,空虚,虚空,虚无,空无。静:虚静;寂静。“虚静”就是使人的精神进入一种无欲无得失无功利的极致平静的状态,这样事物的一切美和丰富性就会展现在眼前。所以“虚静”可以理解为审美活动时的心理状态。寂静,宗教指摆脱一切烦恼忧患的纯静心境。

④笃:专一;厚。专一:同一,齐一;纯净不杂,专心一意。

⑤观:(1)(形声。从见,雚(guàn)声。本义:仔细看)

(2)同本义。

观,谛视也。——《说文》

观,视也。——《广雅·释诂一》

又如:观觑(观看);观玩(观看赏玩);观涛(观赏浪潮);观成(观看成果)。

(3)观察,审察。

由此观之,王之蔽甚矣。——《战国策·秦策》

又如:参观(实地观察);综观(综合观察);观时(察看时机)。

(4)示范;显示。

诸侯之师观兵于郑东门。——《左传·哀公十一年》

又如:观治(显示治绩);观民(显示于民);观世(向世人显示);观示(示范)。

(5)游览。如:观游(观赏游览);观池(供游观的池沼);观山玩水(游山玩水)。

(6)玩赏;观赏。

公将如棠观鱼。——《左传·隐公元年》

又如:观风(观赏风光;望风);观乐(观赏玩乐;欣赏音乐);观玩(观赏玩味)。

(7)洞观,洞察。洞观:谓清澈见底;透彻地了解;深入地观察。洞察:看穿,观察得很透彻;发现内在的内容或意义,洞察其本质。

(8)内观。

内观:察如其本然的实相。内观的意思是如实观察,也就是观察事物真正的面目。

(9)静观。静观:仔细审察;冷静观察;冷静地分析观察。

(10)观照。观照:指人(主体)在超功利的状态下对事物(客体)特性进行观察、体验、判断、审视等特有的心理活动;显示,反映;指静观世界以知慧(惠)而照见事理。知慧:亦作“知惠”,聪明,才知。惠:慈爱;柔顺;顺从;通“慧”,聪慧;美好;恩惠;惠赠,给予好处。观照也叫静观。观照,是华夏民族静坐修炼出来反映外在环境变化的物质现象。观照是中华传统文明的精髓,史料最早记载的是伏羲静坐观照万物而画八卦。

(11)通“规”。规:画圆;画圆形的工具;划分土地而占有;劝告,建议,尤指温和地力劝;计划,打算;谋求,谋划;效法,摹拟;揣摩;通“窥”,窥察。例如:规圆(用圆规校之使其圆);规表(划分明白);规利(以利益来劝诱);规饬(劝诫);规过(规正过失);规谈(劝勉);规箴(规戒劝告);规镜(规鉴;规箴与鉴戒);规事(计划事情);规谋(规划计谋);规虑(规划;谋虑);规算(规划打算);规求(谋求);规脱(设法逃脱);规图(谋求);规画(筹划;谋划);规抚(仿效;依循);规仿(摹拟仿效);规法(规摹效法);规虑(揣摹测度);规情(窥探*情或情报)。规劝:规诫劝勉;郑重地劝告,使改正错误。规矩:画圆形和方形的两种工具,比喻一定的标准、法则或习惯;老老实实,恪守本分,(行为)端正老实;合乎标准或常理。规范:法则,法律,法规;典范;谓使合乎模式;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法规是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2)通“劝”。如:观王(劝说帝王)。

(13)阅读。余因得遍观群书。——明·宋濂《送东阳马生序》

(14)容饰,外观。如:观美(外观美好)。

(15)景象,情景。

如:奇观(雄伟美丽而又罕见的景象或出奇少见的事情);旧观(原来的样子);改观(改变原来的样子);壮观(壮丽的景象);大观(气势宏大的景象)。

(16)对事物的认识,看法。

如:世界观(人们对整个世界以及人与世界关系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从根本上去理解世界的本质和运动根源,解决的是世界是“什么”的问题);人生观(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目的和意义,对人生道路、生活方式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它决定着人们实践活动的目标、人生道路的方向,也决定着人们行为选择的价值取向和对待生活的态度。人生观是世界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世界观的制约。人生观主要是通过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三个方面体现出来的);乐观(善于观察,喜欢观看;遍观世上人、事、物,皆觉快然而自足的持久性心境;对事物的发展充满信心);悲观(精神颓丧,对事物的发展缺乏信心);观化听风(希望看到良好的*治教化)

(17)古代天子、诸侯宫门外张示法令的地方。

观谓之阙。——《尔雅·释宫》

又如:观阙(古代帝王宫门前的两座楼台);观魏(即观阙)。

⑥复:(1)(形声。小篆字形,下面的意符“攵”,是甲骨文“止”字的变形,表示与脚或行走有关。上面是声符“畐”(fú)的省形,有“腹满”义,在字中亦兼有表义作用。后来繁化,加义符“彳”(chì),表示行走,现在又简化为“复”。本义:返回,回来)

(2)引申为恢复。

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诸葛亮《出师表》

又如:复性(恢复善良的本性);复正(恢复正规、正常);复朴(恢复真朴);复籍(恢复学籍;恢复国籍)。

(3)回归,还原,使如初。如:复原(复元;恢复如初;恢复原状;病后恢复健康)。

(4)又,再。如:复旦(夜尽复明)。

(5)履行,实践。

如:复法(履法,履行法律,遵行法律);复道(履道,履行大道,遵行大道);复言(实践诺言);复践(履行约定之事)。

履行:行走;指巡行、巡视;实行,执行;行为;德行;履历,指个人经历的书面说明。

执行,原义是指贯彻施行、实际履行等。

实行:实际的行动;用行动来实现理论、纲领、*策、计划等;犹德行,操行。实行,指实际施行;指用行动来实现(纲领、*策、计划等)。实行的内容较抽象。《韩非子·说疑》:“文言多,实行寡而不当法者,不敢诬情以谈说。”

实践:实行,履行;人们改造环境和改造社会的有意识的活动。实践也叫社会实践。实践,人类有目的地探索和改造世界的一切社会物质活动。实践具有客观性、能动性和社会历史性。

(6)覆盖;引申为庇护。

顾我复我。——《诗·小雅·蓼莪》

又如:复土(盖土);复载生成(天复地载,抚育成长。指庇养包容,教育成长)。

(7)规律,法则。

规律(法则):事物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持久不变的可复制的联系,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规律(法则)具有十分明显的重复性。规律亦称法则。规律和本质是同等程度的概念,都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深藏于现象背后并决定或支配现象的方面。本质是指事物的内部联系,由事物的内部矛盾所构成;规律是就事物的发展过程而言,指同一类现象的本质关系或本质之间的稳定联系,它是千变万化的现象世界的相对静止的内容。规律是反复起作用的,只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合乎规律的现象就必然重复出现。规律就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规律的共同特性是:首先,任何规律都是事物运动过程本身所固有的联系;任何规律都是事物运动中的本质联系;任何规律都是事物运动过程中的必然的联系。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规则是人们制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规则是人们制定的,可以修改、补充或废除,它是主观的;规律则不能被修改、补充或废除,它是客观的。规律客观性的表现:规律是客观的,指的是它的存在和发生作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规律是客观的,还指规律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规律是客观的,集中表现为它的不可抗拒性。规律是客观的,不等于说人们在客观规律面前就无能为力。人们能认识规律并能利用规律。一个正确的合理的规则总是根据客观规律制定的,是对客观规律的反映。唯心主义者认为规律是客观精神外加给事物的,规律不过是天命和神意的代名词;唯心主义者认为规律是人的主观精神的产物,人的理性为自然界立法。人定法是指人们制定而实际存在的法律,又称“实在法”,是“自然法”的对称。包括各国历史上的法律和现行的法律。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都属于人定法。实在法又称“人定法”、“人为法”,各国各个历史时期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包括成文法(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始制有名,知常容,遵循法则制定规则。容,会意字,从宀从谷,房屋和山谷都有虚空能容的意思,所以“容”的本义即“容纳”,引申出宽容、从容、仪容、容许等,古文中也用作模式、规则、礼法等义。礼法:礼仪法度。法度:法律制度,法令制度;规矩,行为的准则。知常容,礼仪法度是根据法则制定的规则。规律属于自然法;规则属于实在法。实在法的合法性依赖于自然法,不合于自然法的实在法不具备合法性,即“伪法非法”。伪:非法,不合法的,不合道的;不真实。伪法非法,伪法不是法,伪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没有服从“伪法”的义务。实在法是可以修改、补充或废除的,是道的实在法得随着现实的变化而变化。法治得循道循理循法而治,因道、因理、因法,依道、依理、依法,适道、适理、适法。自然法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理性公正。自然法是整个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利。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是实在法,实在法由于人类的认知局限和私利屏蔽则是有缺陷的,实在法必须服从自然法。实在法的合法性依赖于自然法,不合于自然法的实在法不具备合法性,即“伪法非法”。伪法非法,伪法不是法,伪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没有服从“伪法”的义务。实在法是可以修改、补充或废除的,是道的实在法得随着现实的变化而变化。所以,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法律(规则、实在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不能一成不变,因此,法律的所要保持的稳定性只是一种相对的稳定性。例如法国民法典自西历年颁布以来,一直坚持5年一小修,10年一大修,保持和社会同步发展。美国联邦宪法自西历年制定后至西历年,国会共通过28条修正案,其中批准生效的有27条。

⑦芸芸:形容众多。

⑧格物:推究事物之理;犹正人,纠正人的行为;清末称西洋自然科学为“格物”。

⑨归复:回归,回还;归服。

⑩根:(1)事物的本源,根由,依据。(2)本源;本元;根本;本质。道是真源,道是本源,道是本元,道是本质。

本质:(1)事物存在的根据;(2)事物的根本性质;(3)哲学名词。某类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基本特质,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根本的属性。同义词为实质,本质可使人们脱离具体的形象进行创新活动。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构成事物的各必要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事物外部表现形态的根据。事物本身所包含的特殊矛盾构成该事物的特殊本质。本质与规律性、必然性是同等程度的范畴,它是事物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规律性和必然性的综合,认清事物的本质就可以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必然性。事物的本质与现象是辩证统一的。它们的对立表现为二者相互区别:首先,本质蕴藏于事物的内部,不能被人的感官直接感知,只有对现象进行抽象思维才能把握;而现象则显露于事物的外部,可以被人的感官直接感知或借助科学仪器观测。其次,本质是相对稳定、不易变化的;而现象则是多变的、易逝的。本质是同类现象中一般的或共同的东西,是事物的根本特征;而现象则是本质的个别的、具体的表现,是事物本质的表面特征。就事物的总体来说,本质比现象深刻、稳定;现象比本质丰富、生动,它是本质的、多侧面的表现。本质与现象又是统一的,它们的统一表现为: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任何事物的本质都要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不表现为一定现象的纯粹本质是不存在的;反过来说,任何现象又都是本质的某一方面的表现,不反映本质的纯粹现象也是不存在的。由于本质与现象的统一,才使科学研究成为可能。在本质与现象的对立统一关系中,本质决定现象,现象的存在和发展归根到底取决于本质。唯物辩证法关于本质和现象对立统一关系的原理,为人们提供了透过现象把握本质的科学的认识方法。

静:归根,归道;法则,规律。法则也叫规律,规律亦称法则。规律和本质是同等程度的概念,都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深藏于现象背后并决定或支配现象的方面。然而本质是指事物的内部联系,由事物的内部矛盾所构成;而规律则是就事物的发展过程而言,指同一类现象的本质关系或本质之间的稳定联系,它是千变万化的现象世界的相对静止的内容。规律是反复起作用的,只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合乎规律的现象就必然重复出现。规律:事物之间的内在的本质联系;自然界和社会诸现象之间必然、本质、稳定和反复出现的关系;事物之间的内在的必然联系,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不管人们承认不承认,规律(法则)总是以其必然性起着作用。法则=真理:这个世界任何物质都受规律约束,彼此对立又互相联系统一。真理,即永恒不变唯真正理。真理亦可分为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即绝对真理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广义的道理;相对真理是在特定条件下成立的有局限性的道理。真理,最纯真,最符合实际的道理,即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头脑中的正确反映。真理也是哲学名词,它指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意识中的正确反映,科学则是由实践检验且无限趋近于真理的方法。

复命:回归本原,还复本性;归道;法则,规律。

归道:趋道,归向大道,归依大道,皈依大道,归从道统;法则:规律;规范;法度,制度;准则,规则;榜样,表率;效法。

趋道:求道;归附大道,归依大道,皈依大道;归向大道,趋向大道。

趋:追求,追随;奔赴;趋向;归向,归依;归附;趋教;趋事;趋奉。

皈依:归依;谓身心归向、依托。

归依:皈依;投靠;依靠;依附;谓身心归向、依托。

归向:归依,趋附;向某一方面靠拢(多指*治上的倾向);指趋附的地方。归向,指归依;对某一特殊方面、状态、性质或行动的倾向或趋势。

规律:法则;自然界和社会诸现象之间必然、本质、稳定和反复出现的关系;有节奏的,不是杂乱的;规章律令;事物之间的内在的必然联系,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谓整齐而有规则。法则和规律是多义词。

《老子》微妙玄达,言简义丰,广博精微,理论体系博大精深。(五千餘言,不乏多义字、多义词、双关语。“多义字”也就是一个汉字在不同的词语或句子中因不同的读音就有不同的意义。多义字的多项意义之间,本义、基本义、引申义、比喻义和假借义之间,并不是平等的、彼此孤立的,它们之间有主次、常用和不常用、派生和被派生关系。有的词有几个互相联系的意义,是多义词。多义词是“单义词”的对称。多义词是具有几个彼此不同而又相互关联的意义,这些意义是同属一个本义(基本意义)的转义,引申、派生或衍生意义。多义词的几个意义中,有的是最初的或常用的意义,叫基本义;有的是从基本义引申出来的意义,叫引申义;有的是通过用基本义比喻另外的事物而固定下来的意义,叫比喻义。在使用时,在一定的语境(上下文)中只表示其中的一个意义的情况居多。人们在社会生产发展中要反映日趋复杂的客观现象,就不可避免地要用原有的词来表示相关的其他事物,使新旧词义并存。双关语(pun)指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利用词的多义和同音的条件,有意使语句具有双重意义,言在此而意在彼的修辞方式。)

常:(1)(形声。从巾,尚声。本义:旗)

(2)同本义。

纪于太常。——《书君牙》。传:“王之旌旗画日月曰太常。

(3)经常,常常。常生常化者,无时不生,无时不化。——《列子》

(4)恒久;长久不变。

常,质也。——《广雅》

未变常也。——《易象下传》。虞注:“恒也。”

(5)一定。如:常道(恒道,恆道;一定的法则、规律);常序(一定的次序)。

(6)规则;规律,法则。

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荀子天论》

又如:常故(旧例;常例);常式(法式)。

(7)恆,恒。“恆”同“恒”。恆:恒;永久,永恒;久;常;规律,法则;道。

恒,常也。——《说文》

恒者,久也。——《易·序卦传》

恒,德之固也。——《易·系辞下传》

妄作:不知常之为,不知常之行为,不守法之为,不守法之行为,不合于道之为,不合道之行为;不遵循法则(规律)之为,违背法则(规律)之为,违法行为;罪行,犯罪行为,犯罪的行为;妄为,妄作非为,胡作非为,妄作胡为。妄:罪;不知常,不奉道,不循理,不守法,违法,违背法则,违背规律。妄为:妄作,胡作非为,违法行为,违背法则之行为,罪行,凶。非为:干不顾法纪或礼法的坏事;指违法或违反道德的坏事、坏行为;不顾法纪或礼法。妄作胡为:不顾法纪或舆论,毫无顾忌的做坏事。胡作非为:不顾法纪,不讲道理,任意干坏事,毫无顾忌的做坏事。

凶:(1)(指事。小篆字形,“凵”象地陷形,读kǎn。“乂”表示这里可陷人。“兇”是会意字,从儿(人),在凶下。本义:不吉利)

(2)不幸;不吉利;与“吉”相对。

凶,咎也。——《尔雅》

又如:凶兆(不祥的预兆);吉凶未卜(无法预测是福是祸、是成是败。吉凶:吉利与不吉利,引申为祸福,成败;卜:占卜,引申为预测)。

(3)凶暴,残暴,可怕。

作凶事,为凶人。——《左传·昭公二年》

(4)收成很坏;闹饥荒;闹饥荒的,歉收的。

三谷不收谓之凶。——《墨子·七患》

又如:凶穰(歉岁与丰年);凶馑(灾荒、饥馑);凶乱(灾荒祸乱);凶俭(灾荒);凶歉(歉收,灾荒);凶灾(凶年灾荒)。

(5)与死人有关,丧葬。

乡共吉凶礼乐之器。——《周礼·乡师》。注:“凶器,若族丧器者也。”

又如:凶耗(死讯);凶肆(出售丧葬用品的商铺);凶具(棺材);凶疚(丧事的悲痛)。

(6)通“兇”;恐惧;骚动。

兇,扰恐也。——《说文》

(7)伤害人的行为;杀人的行为;也指行凶的人。

如:行凶(伤害别人的行为,打人或杀人);凶徒(恶人;坏人);凶渠(恶人的首领)。

(8)灾祸,灾殃。

我生之后,逢此百凶,尚寐无聪。——《诗·王风》

又如:凶患(灾祸);凶祸(灾祸);凶事(不祥之事;灾祸);凶困(灾难);凶咎(灾殃);凶殃(灾祸)。

(9)早死;夭亡。

六极:一曰凶短折。——《书·洪范》

又如:凶夭(死丧夭亡);凶折(凶短折,凶短。短命);凶候(死亡的征兆)。

(10)厉害,过甚。如:雨凶风狂(雨横风狂,狂风暴雨,又猛又急的暴风雨)。

容:(1)(会意兼形声。小徐本“从宀,谷(gǔ)。”大徐本看作会意。“宀”是房屋,“谷”是空虚的山洼,都有盛受的意思。本义:容纳)

(2)同本义。

容,盛也。——《说文》

君子以容民畜众。——《易·师》

(3)又如:容接(容纳接待);容盛(覆载,容纳);容民(容纳民众);容民畜众(容纳畜养民众);容畜(容纳养育);容受(容纳接受)。

(4)假借为“用”,使用。

(5)法则,规律。夫物有常容,因乘以导之,因随物之容。——《韩非子》

(6)礼仪,礼法。如:容典(礼容之法则);容则(容典)。

乃:因,循,因循;是,就是;于是,就;通”仍”。

仍:因,循;因袭,依旧;于是,乃。

因袭:沿袭,模仿;保守;循。

因:就;循;缘;依靠,凭借;顺,顺从,顺应,顺从适应;沿袭,承袭;根据,按照;连接,靠着;相就,趋赴;受,接受,承受,得到;适,符合;通过,从;乘,乘便,趁着;亲,亲近。

循:因;守,遵守;依照;沿袭,因袭;顺着,沿着;顺,顺应,顺从,依顺;按照,依序;遵循,效防,仿效;遵守;循环,往复回旋,指事物周而复始地运动或变化;通“巡”,巡视;安抚;寻找;考察,检查,省察;通“揗”,抚慰,摩,抚摩;良,善,好;恭谨。

是:为;则,遵从,效法,以为法则;正,不偏斜;对,正确(跟“非”相对);赞同,认为正确,肯定;联系两种事物,表明两者同一或后者说明前者的种类、属性;表示两种事情同一,或后者说明前者;表示存在;表示适合;像,似;表示原因、目的。“是”后可加“因为、由于、为了”。

仍:1)(形声。从人,乃声。本义:因袭,依旧)

2)沿袭,仍因,依托,凭借,依照,模仿。

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提出的法律的三种方法论之一的因袭主义。其主要特征是:

(1)因袭主义承认法律的见解和法律权利。

(2)它认为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亦即我们要求行使强制力的方式必须与过去*治决定相符合的理由;

(3)只有当权利或义务明白地体现在过去的*治决定中或者只有在它们可以通过整个法学界所惯常接受的方法或手段使之明确时,这项权利义务才是从过去的*治决定产生出来的。

按照因袭主义,*治道德并不要求进一步对过去的历史表示尊重,因此,当惯例的力量消失时,法官必须发现一些高瞻远瞩的理由去作为判决的依据。

公:(1)正直无私,为大家利益:~正,~心,大~无私。(2)共同的,大家承认的:~理。~式。~海,~制。(3)公理。公理:依据人类理性和愿望发展起来而共同遵从的道理。(4)国家,社会,大众:~共。~安(社会整体的治安)。

全:1)(一作仝。会意。篆文从入,从王(玉)。盖谓交纳的玉完整无缺。本义:纯色玉)

2)同本义。

全,完也。——《说文》

天子用全,上公用尨,侯用瓒,伯用将。——《周礼·考工记·玉人》郑玄注曰:“全,纯色也;尨、瓒、将,皆杂色也。”

3)完全。

唯全人能之。——《庄子·庚桑楚》

以全争于天下。——《孙子·谋攻》

又如:全装贯带(全副武装);全副(全套);全全(全部;统统);全周(周全;全面);全旨(全部的意蕴、含义);全通(全部通晓);全量(全部,所有);全宗(整个宗族)。

4)完备,完整。

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夺柄失位之道也。——《管子·任法》

又如:全分(全套;一整套);全牛(完整的牛);全气(精气完整);全功(完满的功业);全安(完满安乐);全理(完备的理;完备的法律制度);全道(完满地掌握为君之道)。

5)完美。

如:全功(功业完美,泽被万物);全行(品行完美无缺);全理(完美的理;完美得法律制度);全德(道德上完美无缺);全声(完美的声音)。

6)纯,纯粹的;与“杂”相对。

知夫不全不粹之不足以为美也。——《荀子》

7)保全。

苟全性命。——诸葛亮《出师表》

又如:全国为上(少杀人,少破坏,能完整地得到敌方领土与百姓为好);全身远害(保全自身,远离祸害);全名完节(保全自身的名誉和节操);全活(得以保全生命);全交(保全交情和友谊);全福(保全所享有的幸福);全功(保全身心之功);全生(保全天性,顺其自然);全交(保全、维护友谊或交情);全守(保全节操);全安(保全平安);全佑(保全,庇护);全忠(保全忠贞);全物(保全物类的生命);全性(保全天性);全真(保全天性);全节(保全气节;妇女保全贞操);全养(保全,养成);全济(保全,救活);全躯(保全自己的身体、生命);全护(保全,保护)。

8)保持。如:全义(保持节操);全精(保持精神)。

9)完全,都。如:全部(完全;各个部分的总和)。

10)通“诠”;真诠,真理,事理,道理。

诠:(1)(形声。从言,全声。本义:详细解释,阐明事理)

(2)同本义。

如:诠言(阐明事物意义、诠释人世真理的言论);诠证(依据事实加以解说);诠疏(诠释疏解);诠明(解释、说明);诠旨(阐明要旨);诠表(解释与表达);诠发(解释发明)。

(3)通“铨”;权衡,考虑,比较。

如:诠度(权衡度量);诠较(权衡比较);诠订(评判考订);诠评(评议);诠笔(评判文章的优劣);诠量(评判衡量);诠藻(品评;衡量)。

(4)通“铨”;选择。

如:诠录(选择录用);诠授(选授官职);诠简(选拔);诠拣(选择)。

(5)道理;事物的规律。

发必中诠,言必合数。——《淮南子》

又如:真诠(正确的解释;真理,真实的道理);诠次(次第;层次。也指选择和编排);诠序(有条理有次序);诠补(编次和补齐)

天:(1)甲骨文和金文中的“天”,是一个脑袋被着重画出的小人,本义为“头”,后引申为“天”。(2)自然界。(3)天道,天理。天道:代指大道;天理,天意;天的运动变化规律;自然界变化规律。天理:天然的道理,天道,自然之理,自然法则,自然的法则。天然:自然赋予的;自然生成的;自然形成的;理所当然,自然而然。“道”是重要的哲学范畴,表示终极真理、本原、本体、法则、原理、境界等等。(4)中国文化信仰体系的一个重要概念,狭义仅指与地相对的天;广泛意义上的天,可以代称天然宇宙,勉强的可以代称太一、大一、大道、大自然。”天有神格化、人格化的概念,称为皇天、昊天、天皇大帝、皇天上帝、昊天上帝等。

21久:永恒,永久。永久:时间上没有终止;永远。永恒,就是永远;永远不变或永远存在。永恒,通常是指人类感知或知觉认为永远不变的事物,曰永远,永恒,长久,无止境,永无止境。

22知道曰善,循道为善:守道依法遵循规律叫作善,循道循理循法为善;知道守法遵循规律叫作善,守道守理守法为善;循道循理循法叫作善,奉道奉理奉法为善。善,德也。

为善:是善;为德,是德;行善,行德。循道:遵循大道,遵循正道;遵循道法,遵循大法,遵循正法;循理循法;遵循法则,遵循规律。正法:正当的法则,正确的法则、制度。遵循:遵照、遵守、遵从、顺从。

循:因;守,遵守;依照,沿袭;顺,顺应,顺从,依顺;遵循,效防,仿效;遵守;寻找;考察,检查,省察;良,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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