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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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物业管理道德经七十四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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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

——老子《道德经》第七十四章(执而杀之,此为不言之教)

对待人民的尺度=对待业主的尺度。

黑物业是怎样产生?又是如何灭亡的?

只要是人,就会贪生怕死。每一个人在他的社会生活当中,都是反复在权衡,能够自己解决的从来不开口去麻烦别人;能够进行和平交易的,更不会想着去抢夺。这也是前章所说的”君子终日不离轻重”,但是,什么情况下人们是不怕死的呢?是在生命财产已经被威胁、权利利益正在被侵犯的情况下,人们就会奋起犯难,不那么害怕冲突,甚至用生命去捍卫,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管理者和统治者还是迷信,常常使用“严刑峻法”来治理百姓?

假若民众已到了不怕死的地步(比如大泽乡陈胜吴广一族),用死来威胁他们又有什么用呢?如果能使民众一贯怕死(生活安逸富足自然不想死),这时还有胆敢胡作非为、逆天而行的人,我把他抓来杀掉,还有谁敢妄动?这一段话充分说明了老子道德经通篇讲的根本与玄学无关,而是管理与治理的*治哲学,他的答案是依靠恐吓人民坚持下去的*权必然会事与愿违,这就是“热炉效应”应用到物业管理的场景当中,根本就是无效的。你想这样管理员工?别闹了,再管下去员工就跑光了;你想这样去管理业主?这是不是去找死?

设置出法律的底限,可以帮助保障人民之间不会弱肉强食,虽然这样,那也应该由专司诛杀的人去杀。代替专司诛杀的人去杀,就象代替高明的木匠去砍木头一样。而代替高明的木匠去砍木头,很少有不砍伤自己手指头的。这就是说,可以有司法的部门,但是它与管理之间的关系是完全独立的,这是早在三千年之前,老子对司法独立的洞见,可以说极为超前。管理者本质上是服务者,他执行的是民众的意志,就更没有权利将自己的目标强加于人民,强加于业主。

尽管中国人一直、至今崇尚暴力,所谓“枪杆子”、“刀把子”,公然称“枪杆子里出*权”,但是三千年前老子就告诫物业管理者不能诉诸于暴力统治,因为民众不惧怕死,暴*只会激起反抗。你如果要动用武力,可以确言,最终反过来被伤害的,将是迷信运用武力的那一方。

譬如,有一些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树木、毁坏绿地、强占消防通道、并将以上土地破土动工改为停车位,并向业主出租,以谋求商业利益,因所改车位的土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与物业无关,但物业公司对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进行任意处置,大发不义之财,这当然遭到业主的强烈反对,为此物业又和部分业主发生冲突,双方都有受伤。这样的企业和物业公司,就算初心说是解决业主的停车难问题,是不是就过于越位了呢?更有占用电梯、场地开放的租赁收入等公共收益占为己有,美其名曰:弥补物业费之不足,这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打假的王海先生提出:如果物业服务不回归商业本质,不能提供让消费者知情同意的公平交易,终将被淘汰。商业的本质是公平,*治的本质是正义。

在此,顺便简单谈一下“立信、立威与立言”三者的关系。

中国人的文字魄力,真正在于“假声象形”,所谓“立言”,本质是“立眼”,古人云“耳闻不如目见”,又道“言之无文,行而不远”,眼者,视野也,目之所及,海纳百川,故立言者当有运筹帷幄之胸襟、包容天下之情怀、*神莫测之神机。毕竟,没有好的思想和意识,将不能产生好的制度和行为方式,于是戴季陶说过:中国的*治,永远只有五寸高。

立威,本质是“立胃”,看一个人的胃口有多大,因为“民以食为天”,故威加天下者无非是给人一口饭吃,然后知驭民之术,立威的另一解读,是“立畏”,所谓一将功成万骨枯,“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在某个阶段,很多独裁者都很想通过吓唬人、或者打人、杀人来占据统治地位,但是这时他们的地位极其脆弱。历史不断地重复证明了这一点。故而左传所谓“始祸者死”,孔子所谓:始作俑者,其无后乎!讲的都是一个道理,就是对致乱者的深刻诅咒。表面上看,社会上的游戏规则是“窃钩者盗,窃国者侯”,其实,就是近十年的变化也容易发现,很有罪恶不必等到来世,都是现世的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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