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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宗教的历史影响及对策基于古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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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像

你对中国古代宗教怎么看?中国古代宗教都产生了什么历史影响?偶然翻到了本人的本科毕业论文,现在发出来,希望能和大家共同讨论一下。一、引言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必然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文明现象,是一种信仰神权的文化形式。在中国古代,主要宗教包括儒教、道教以及后来传入中原的佛教,经过长期的发展,宗教对中国古代社会历史进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虽然在商周时期就出现了“君权神授”的理念,但有别于西方*教合一、神权凌驾于君权的情况,中国古代宗教却只是作为君王巩固统治地位的工具而已,处于辅助地位,受到君权的领导。二、宗教影响中国古代法制的前提(一)中国古代宗教的概况1.儒教与道教的形成与发展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征伐不断的动荡年代,旧的的制度和旧的社会秩序不断被打破,随着新贵族的崛起,铁器的出现,最终引发了各国的变法和封建制度的确立。这个时期,思想文化发展十分繁荣,各个学派的代表人物纷纷涌现,在诸侯国之间进行变法或者提出自家的主张,由此造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其中,主要的代表有儒家、道家等思想流派。孔子提出了以“仁”为核心的理论体系,并且主张“礼”,要求维护周礼,认为贵贱有序,开创了儒家思想,因此被后人尊为“圣人”,儒家思想也逐渐演变成为了特殊的宗教。随后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周游列国游说“仁*”与“王道”的思想,并提出“民贵君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孟子因此成为儒家代表人物,被尊为“亚圣”;荀子也提出了“制天命而用之”。然而秦朝时儒家士子经常非议时*,不利于巩固封建统治的地位,秦始皇因此进行了“焚书坑儒”这一场历史上著名的文化浩劫,儒家思想遭到了严酷的打压。汉武帝时期,董仲舒对儒家思想进行了整理,并提出了新的定义。董仲舒所提出的新儒学适合了巩固封建统治的需要,并且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将孔子推奉到了“教主”的地位,同时确立了“五经”作为儒家根本的经典,围绕“五经”出现了大量对孔子赞颂的书籍,使孔子被一步一步的神化,踏入了神坛,儒家思想因此也演变成为了传统宗教式的流派。比较于古代欧洲的宗教,儒教经典《礼记》的存在,对中国古代社会风气进行了规范,冠、婚、丧,祭、聘、射这六种礼几乎表现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无处不在,起到了类似传统宗教的作用,出现了儒家思想宗教化的现象,形成了特殊化的儒教。但由于汉末儒教强调人的道德品行,儒教宗教化的进程受到了遏制。但是正如任继愈先生所说,我们不能忽视其作为中国古代宗教的特殊性,因为它体现了中国古代独有的宗教观念。可以说,儒教是宗教中的一种特殊现象。道家思想是诸子百家中具有代表性的思想流派之一,随后逐步发展成为了宗教形式,也就是道教。最初的宗教形式主要是由中国春秋战国的方仙道和*老道表现出来的,这是一种崇拜神明,敬仰上天的思想流派。在秦汉之际,方仙道和*老道思想与法家思想相结合,形成了道教的思想基础。东汉晚期,益州(今四川)的天师道奉老子为太上老君,形成了教团,广泛发展教徒,在民间广泛流传,道教开始正式的形成宗教组织形式;魏晋以后,道教宗教形式逐渐完善;唐朝皇室为巩固其统治地位,自称是李聃(老子)的后裔,于是尊奉老子,道教的社会地位因此得到提高,官僚阶层纷纷信奉道教;两宋以后至明朝中期,受到统治者的扶持,仍然继续发展。满清入关后,统治者对道教并不重视,道教转入民间发展,渐变成民间宗教团体。道教的产生与发展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极大的作用,研究道教的发展过程,对于研究我国古代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佛教的传入与发展佛教大约是在两汉时期传入中国的,其标志就是东汉时期修建的中国第一座佛教寺院白马寺。传入中国汉族地区的佛教,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古代中国儒教、道教等思想相结合,形成了区别于原始佛教的具有中华民族特点的中原佛教。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中原佛教的思想理论逐渐发展、完善,最终在隋唐时期形成了成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佛家宗教。佛教的发展在唐朝时进入最为繁盛的阶段,寺庙规模十分广泛,僧侣之间交流频繁,最为著名的便是玄奘西游和鉴真六渡日本,为佛教的传播和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在宋徽宗时,统治者对道教颇为推崇,曾下令佛道合流,使佛教的发展受到了打击。不过元朝的统治者却对佛教十分推崇,但更加偏向于藏传佛教。明朝万历以后,中原佛教对内部的学说流派进行整理,并融会贯通,同时学习儒教和道教的一些社会风气,佛教思想因此结合了中原文化的特点,使佛教更加区别于原本的形式,具有了鲜明的华夏特色。三、宗教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及对策(一)宗教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传统宗教中儒教、道教、佛教都对古代法律思想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以儒教为最,将儒教的法律思想深深的嵌入了古代法律思想之中,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律儒教化的宗教法律形式;其次,道教的法律思想也在其中断断续续的对古代法律思想产生影响;最后,相较于儒教与道教,佛教对法律思想的影响最为薄弱。1.儒教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儒教思想对中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程度是最深的。儒教思想中主要是以“礼治”和“德治”为基础来影响古代法律思想的。“礼治”承继了西周时期的*治传统和法律思想,以家族式宗法制秩序为核心,要求遵守礼仪,特别是随后“五经”的确定,使儒家思想成为了特殊化的宗教形式;“德治”对于法律思想的影响的则是要求先德后刑,德主刑辅。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教思想在封建法律中树立起了权威,成为正统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儒教思想因此将以“礼治”和“德治”作为法律儒教化的核心。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决狱,这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而判案的依据则是儒教思想,特别是儒教典籍中包括《春秋》的六经。中国法律儒教化的形式由此开始,随后经过长期的发展,最终在隋唐时期完成,对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和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道教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道教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对古代法律思想产生了影响。在道教思想中,主要提倡的是“无为而治”,而实行法治,却是积极有为的表现,因此“有为”和“无为”是相互矛盾、排斥的。但是在道教学者看来,万物皆有道,遵循“道”的发展,与遵守法治是一致的,两者并不相悖。《*帝四经》中说:“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说明了治理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是由“道”所衍生的。道是天道,是最高的自然法则,由此衍生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自然法思想”。因此道教学者认为人类的法律应当效法天地的规则,“道”是法律思想的指导理论。因此提倡道德,不可轻易犯法,也不可轻易废除法律。因此道与法是可以相合的,而《道德经》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理论观点,成为了古代法律思想的指导思想,使道教思想与法律思想相适应,形成了一种近乎于“自然法”的法律理论基础。因此道教提倡讲究道德,遵守法治,追求“道法自然”,说明了“法”与“道”是可以相适应的,“道”是“法”的指引,“法”是“道”的体现。但是随着道教思想的发展,将“无为”的思想发挥到了极致,认为法律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的作用并不大,否认法律对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统治阶级中的作用,道教思想逐渐演变成为了法律虚无主义,对于古代法制建设产生了消极作用。3.佛教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佛教的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程度比较薄弱,主要原因在于佛教平等思想与中国古代以儒教思想为正统的法律思想是相互矛盾的。佛教在传入中国后,经过长期的发展,受到中原本土的影响,形成了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中原佛教。而佛教思想尽管受到了儒教思想的影响,已经演变成为儒教化的佛教思想,却仍然提倡平等思想,认为众生平等,这无疑与中国古代儒教思想是冲突的。佛教基于平等思想的理论与儒教出于“三纲五常”的忠孝思想对比,两者之间极其矛盾,十分冲突。在儒教看来,不拜君亲表现在“礼”的方面就是不忠不孝,这一点是儒教思想绝对不可能允许的,也是与中国古代正统法律中所体现的阶级性相冲突的。在儒教的经典之中,《礼记》对于社会生活中的礼仪进行了规范,因此在礼仪式方面的要求极为繁琐,十分严格,并且有着严重的阶级性。而在佛教看来,世间众生都是平等的,看重于普度众生,相信来世,因此不需要一定去遵守儒教中的“礼”。这样一来,佛教平等思想所表现出来的“消极性”,与儒教思想中报效君王,严守律法,遵守礼仪所表现的“积极性”有着不相容的冲突。因此,佛教平等思想与儒教忠孝思想的冲突关系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主要在于“礼”,而受到儒教思想正统地位的影响,佛教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影响微乎其微。(二)古代法制建设在宗教法律思想中的反映及对策儒教思想确立了古代法律中表现阶级性的一些制度,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等。这些制度由于主要作用于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体现了阶级性的一面,对于古代法制的建设有着消极影响。(1)“八议”制度的创立,规定了贵族官僚违法犯罪的特殊处理情况,这一制度导致了司法机关不能够通过正常的程序对违法的官僚子弟进行公正的审判,而必须“皆先奏请,议其所犯”,可以说是视人而异,体现了儒教“礼有等差”的思想,就是身份地位不同的人,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因此出现了民不敢告官的情况,认为这是“犯上不尊”,与儒教思想中“君君父父子子”不容,是中国封建法律中形成的维护贵族官僚在法律中的特权的制度。(2)“官当”制度,即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罪行的一种特权制度,对“八议”制度进行了扩大与延伸。但是,这些制度对于贵族官僚的维护,却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古代法制建设有着不利影响,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与客观性。而针对于这一情况,南宋钟相为代表提出了“法分贵贱贫富,非善法也”,认为如果法律区分贵贱贫富的话,那么这样的法就不是善法,是不应该提倡的,呼吁了朝廷应该重视法律的公正性与公平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是由于中国古代阶级统治的需要及特殊性,这些思想都被古代社会等级特权所压制并摧毁,并没有形成有效的法律制度及保证司法公正的对策。当然,儒教思想中以“三纲五常”为基础,以“仁”为核心的的法律思想,对于古代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德主刑辅思想的指导下,使古代法律中的刑罚得到了一些宽松的余地,并不要求严刑峻法,主要以“德”教育为主,体现了儒教思想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现代法制中的人权思想。因此,儒教思想中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思想经常被统治阶级应用到案例审判之中,促进了古代法律制度的完善。如肉刑的减免,录囚制度的创立,殷恤老幼残疾的原则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体现了儒教法律思想中“仁”的一面,这些制度对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促进作用,并在某些方面起到了减少冤假错案的作用,达到了“德主刑辅”的目的。道教思想中,将“道”与“法”相结合,以自然之道来引导“法”的发展,要求遵循法治,提倡“刑不厌轻”,“罚不患薄”,认为道是判断是非,衡量道德的准绳,法是判断罪与刑的标准,因此应当依照法律来判定所犯何罪,作何惩戒;提出对刑法的判定应当有明确的界定,并且要求约束严刑,减少刑罚。因此,汉初的约法三章和刑制改革都是道家思想的体现。汉文帝在命令废除“收律”和“相坐法”时指出:“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使“罪刑相适应”的刑事法律原则在道教思想中体现了出来。另外,道教思想主张约法省禁,避免严刑峻法,将道教思想中的“无为”与法密切的结合了起来。这些思想,充分体现了道家思想针对法制建设方面体现了“罪行相适应”的刑事法律思想。佛教思想中的一些戒律虽然是导人向善,但是却对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是极大的破坏。例如《宋书·张邵传》记载:“百姓有罪,使礼佛赎刑,动至数千拜。免官禁锢。”说百姓犯了法,只需虔诚拜佛,就可以免受刑法,根据其需要,将没有法律效应的佛教戒律拿来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直接替代刑罚的使用。这是对法律的挑战,若是这样,无疑是对犯罪的包庇,也是对司法公正性的破坏。比如杀人罪,嫌疑人只需拜佛,加入佛教,就可以逃脱刑法,美其名曰“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简直是堂而皇之的包庇犯罪;而从另一方面,杀人罪可以以此逃脱刑法,盗窃罪也可以,但是在律法上,前者无疑是比后者的刑法要重的,却靠同样的方式逃避刑法,对后者而言,无疑是不公平,凭什么前者可以和后者一样的结果,所以说极大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正如近代刑事古典学派的的代表人物贝卡里亚所指出的:“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所以利用佛教戒律来逃避刑法,是对司法公正的破坏,反映了司法的恣意性。因此,由于佛门戒律的一些理念常为躲避赋税和畏罪逃犯所乘,并且因为*权统治的需要,中国历史上了发生了“三武灭佛”的事件,这无疑是最为血腥却有效的对策。四、对古代宗教的历史影响的反思及对策(一)古代宗教对于现代法制的思考儒教思想对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规范,并以此指导了国家法律的制定。在这些规范里,尤其注重道德和礼仪。因为道德的修养体现了一个人内心的思想素质,表达了世间的人情世故;而礼仪则是约束人们外在行为的典范,只有循礼,才不会超出礼的范畴而违法犯罪,这就是法律思想儒教化的体现。但是儒教所提出的法治仍然有着缺陷,孔子说:“天下有道,礼乐征伐由天子出。”认为天下法治都出于天子,由此看出立法者主要是由权贵阶层所构成的,出于阶级利益的考虑,这些人未必能够做到立法公正性。所以需要靠道德去判断它,这就导致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一现象的出现,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另外,由于儒教法律思想中,主要讲究德主刑辅,判例多以道德为典范,而无法使法律条文得到明确的立论和解释,往往由主审官员主观判断,无法体现司法的客观性。因此在现代立法过程中,我们应当密切结合人民群从的利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法律的公正性;要吸取儒教法律思想中“仁”与“德”的优点,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法律的客观性。同时要明白封建统治时期儒教法律思想中的阶级局限性,保障现代法治的公平与公正。(二)中国古代宗教对国家管理的作用第一,封建统治者自命天子,将君权和神权集于一身,至高无上。君王利用宗教手段向百姓表达自己的地位是上天赐予的,是合法的、正统的,以达到安抚百姓、稳定社会治安的目的。因此,在古代社会中,君权至高无上,控制宗教引导百姓承认君权的正统性,可以说控制宗教是封建统治阶级统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因为中华民族固有的包容性,使君主能吸引大多数的社会力量,通过朝廷的控制,起到凝聚、整合社会力量的作用。第二,专制皇权利用宗教信仰维护其统治。统治阶级通过修建宗祠、祭拜祖先等传统行为,以儒教“礼”为核心,强调中国传统宗教的重要性,维护其*权的统治;并以“三纲五常”规范子民的行为思想。这些对于维护当时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促进社会生产都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对于我们今天促进社会主义和宗教相适应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三)如何处理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在中国古代历史发展过程中,儒教、道教和佛教是中国最为主要的宗教组织形式。这些宗教对于中国古代各方面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中,宗教与法律可以说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对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发挥了有效的促进作用。从原始社会开始萌芽的祖宗崇拜逐步演变到道教的宗教法律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中国古代自然法的形成与发展;而儒教“仁”与“礼”的思想,引导了封建法律儒教化的进程,对封建法制建设提供了思想基础,“德主刑辅”的理论也表达了儒教在法制建设中的“仁”。不过,尽管宗教与法律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两者之间也存在不同的地方。首先,宗教主要通过其经书典籍来引导人们精神层面的循法,而法律则是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来达到守法的目的;其次,宗教主要通过其教义来规定宗教首领、教职人员与教徒之间的关系,而法律则是规定了世俗百姓的权力与义务,以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最后,法律是国家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的强制手段,宗教是通过信徒的信仰来维护的。因此,如何处理好宗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对于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处理宗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呢?通过中国古代宗教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出,在古代中国,是通过君权控制宗教,来保障社会稳定的手段来解决的。区别于古代欧洲*教合一、神权控制君权,古代中国封建统治是君权高于神权的,宗教不能干预到国家的管理之中。相对来说,*教分离比*教合一更加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那么,在现代法制建设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处理好宗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我国宗教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以及民族性的特点,这样的形势对于国家管理、法制建设是极大的挑战。因此,我们应当坚持宗教自由的原则,任何信仰在法律面前都平等对待,要坚持*教分离的*策,在法律上保障宗教的合法权利,当然也要打击破坏社会稳定秩序、分裂国家的邪教组织。同时,宗教也应当遵守法律,约束自身,积极参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坚持宗教与法律相适应,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的建设。参考文献:[1]文浩.论佛教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D].厦门大学,.[2]周东平.论佛教礼仪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3):-.[3]任汝平,张欧琼.论佛教戒律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J].宜春学院学报,,(01):66-71.[4]刘德法.论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影响[J].*河科技大学学报,,(03):72-75.[5]张苏阳.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D].吉林大学,[6]聂秀娥.论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5):13-20.[7]袁翔珠.道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格局之影响[J].北方法学,,(04):-.[8]刘凤涛.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以“儒、道、法”法律思想的不同为视角[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05):-.[9]杨周相.中国古代宗教对国家管理的作用探析[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12):12-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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