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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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道理解道德经第六十一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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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

和大怨,必有余怨,安①可以为善?报怨以德②。是以圣人执左契③而不责④于人。有德司契⑤,亡德司彻⑥。天道无亲,恆与善人⑦。

译文

和解大怨,必有余怨,如何可为善?以德报怨,因道循理依法处置,奉行道统法治德教,依道依理依法处置恩怨纠纷、裁判是非、理讼断狱、按律判决、惩凶罚罪、扬善安良。因此,圣人坚持法律契约论依道依理依法执法能杜绝苛*虐民。有德的德*坚持法律契约论,亡德的贼*苛*虐民。大道无亲,大道佑助循道循理循法为善的德人,法则佑助守道依法遵循规律行善积德的德人。

注释

①安:(1)(会意。从“女”在“宀”下,表示无危险。本义:安定;安全;安稳)

(2)安逸,安乐。如:安佚(安闲舒适);安堵(安居,不受骚扰);安坦(安心舒坦)。

(3)安详,从容不迫。如:安娴(安详文雅);安谛(安详审慎);安矜(安祥稳重);安俟(安心等待);安宜(稳重)。

(4)安宁。如:安生(安宁);安豫(安宁快乐);安淳(安宁淳朴)。

(5)使安定。如:安神(使心神安定);安国(安邦定国;安定的邦国);安民(安定人民生活);安内(安定内部)。

(6)安抚,安顿抚慰。如:安存(安抚存恤);安恤(安抚体恤);安辑(安抚)。

(7)安排;安置。如:安席(入座敬酒);安座(安席)。

(8)安心;习惯、满足于。如:安业(安于本业);安命(顺从命运安排)。

(9)表示疑问,相当于“岂”、“怎么”。

尔安敢轻吾射。——宋·欧阳修《归田录》

安与项伯有故。——《史记·项羽本纪》

(10)谁;何;什么。

皮之不存,毛将安附?——《左传·僖公十四年》

(11)如何。如何:怎么;怎么样,怎样;奈何,怎么办;奈何,对付,处置;奈何,亦指对付、处置的办法;怎么;为什么;表反诘,犹言那又是什么。

(12)哪里,何处。

沛公安在?——《汉书·高帝纪》

安在公子能急人之困。(即“公子能急人之困安在”。)——《史记·魏公子列传》

②报怨以德:以德报怨,因道循理依法处置,奉行道统法治德教,依道依理依法处置恩怨纠纷、裁判是非、理讼断狱、按律判决、惩凶罚罪、扬善安良。“报怨以德”就是以德报怨,因道循理依法处置,坚持契约精神奉行法治德教,坚持法律契约论奉行法治德*。

裁判:法院依照法律,对案件做出处理,分为判决和裁定两种;法院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对诉讼案件加以裁定和判决;泛指对事情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根据体育运动的竞赛规则,对运动员的竞赛成绩和在竞赛中发生的问题作出评判;指在体育竞赛中执行评判工作的人。

理讼,意思是指审理诉讼。断狱,指审理和判决案件。

判决:判断,决定;裁断;确定;法院对经过法庭审理的案件,根据已经查明和认定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作出权威判定。民事判决解决民事争议实体权利义务,刑事判决确定被告有无犯罪、犯何种罪、处何种刑罚。判决,指官府断案,后指司法机关对审理结束的案件作出裁决,现亦可指体育比赛中裁判员作出的裁判决定。

处置:分别事理,使各得其所;处理;安置,安排;整治。

安置:安放;安排;谓使人或事物有着落。安排:有条理、分先后地处理(事物);安置;妥善布置;犹整治。

整治:严肃整齐;整齐而有秩序;治理;整理;办理;处理;惩罚,使吃苦头。

1)报:(1)(会意。从帇,从阜,金文字形,左边象刑具形,即“帇(楮)”。右象手按人使之跽跪意,即“阜”。组合在一起表示治人罪之意。本义:断狱,判决罪人)。(2)报答,报酬。(3)还报。还报:报答;回报;返回报告;答复;报应;报复。(4)报复。报复:回复;答复;应对;报告;酬报;报答;报恩或报仇;跟某人算账;报恩或报仇的行为或实例;犹报应;禀报;报知;往复。(5)批复。(6)报应。报应:回报;回音。报应,指有施必有报,有感必有应,故现在之所得,无论祸福,皆为报应。(7)回答。(8)传达,告知。(9)由于做了坏事而受到惩罚。

2)怨:(1)(形声。从心,夗(yuàn)声。本义:怨恨;仇恨)

(2)同本义。

怨,恚也。——《说文》

施行得理,谓之德。反德为怨。——《贾子道术》

又如:怨怅(怨畅。怨恨);怨谤(怨恨诽谤);怨恶(怨恨憎恶);怨艾(悔恨自己的错误);怨詈(怨恨并咒骂);恩怨(恩惠和仇恨);宿怨(旧有的怨恨);怨痛(怨恨哀痛)。

(3)责怪;埋怨。如:抱怨(埋怨);怨咎(埋怨责备);怨责(埋怨责怪)。

(4)讥讽。如:怨刺(讽刺);怨讥(讥讽)。

(5)哀怨。如:怨切(悲切);怨咽(哀伤呜咽);怨秋(悲秋);怨笛(哀怨幽咽的笛声);怨情(悲怨的情怀);怨调(哀怨的曲调);怨惜(悲怨惋惜)。

(6)仇恨,怨仇。

是积怨畜祸也。——《史记·商君列书》

3)德:得道,知道,由道,以道,奉道,守道,适道,从道,是道,惟道,依道,因道,遵道,循道,顺道,合道;得法,知法,由法,以法,奉法,守法,适法,从法,是法,惟法,依法,因法,遵法,循法,顺法,合法。大道氾兮,大道为法。大道氾兮,其可左右万物兮。大道为法,大道可统治万物,大道可佐助万物,大道可佑助万物,大道可保佐万物,大道可保佑万物!从事于惟(有;为,是;随从,听从,遵从,顺从)道者同合大道,叫作德。德是得道。德者,得道也,知道也,由道也,以道也,奉道也,守道也,适道也,从道也,是道也,惟道也,依道也,因道也,遵道也,循道也,顺道也,合道也。从事于惟(有;为,是;随从,听从,遵从,顺从)道者,同合于德;同合于德者,道亦德之。从事于违背道者,同合于失道;同合于失道者,道亦失之。其信道不足够真诚啊,是以道不信用之。

③左契:保护人的法律契约,保佐人的法律契约,佐助人的法律契约,帮助人的法律契约,佑助人的法律契约,保佑人的法律契约。

保佐:保护;保佑;佐助。保佐,又称“保护”。佐助:佑助;帮助;支持。佑助:保佑,佐助;庇护,帮助。

契:契约,法律契约,法律。古文字的“契”字,“契”是形声字,右边是一把刀形,左边的是丯(jie)表示是草芥,表示用刀除掉野草的意思。“契”还形象地反映了上古时代结绳记事之外的另一种主要记事方法———契刻记事。楷书的“契”字增加“木”旁”则表示这种契刻记事是以木条为材料的。后来“木”误写成“大”,就成了今天的“契”字。契的本义为刻,引申为指符契,又引申为指契约、文卷;用作动词,则有符合、投合之义。

契约,最初是指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可以理解为“守信用”。契约的形式有精神契约和文字合同契约,对象多样,可以是:生意伙伴、挚友、爱人、国家、世界、全人类,以及对自己的契约等,可以用“文字合同”来约定,可以用“语言”来约定,还可以是“无言”的契约。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契约是指“依照法律订立的正式的证明、出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西历年,美国律师学会在《合同法重述》中所下的定义是:契约是“一个诺言或一系列诺言,法律对违反这种诺言给予救济,或者在某种情况下,认为履行这种诺言乃是一种义务”。从法理上看,契约是指个人可以通过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和社会地位的一种社会协议形式。契约等同于合同。

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救济的精神。契约精神不是单方面强加或胁迫的霸王条款,而是各方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守信精神。契约精神在民主法治的形成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在市民社会私主体的契约精神促进了商品交易的发展,为法治创造了经济基础,同时也为市民社会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另一方面根据私人契约精神,上升至公法领域在控制公权力,实现人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契约精神,无论是私法的契约精神在商品经济中的交易精神,还是公法上的契约精神,对法治国家的构建和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都是有益的。契约精神包含两个重要的内容:一、主要是私人契约精神,在商品社会,私人交易之间的契约精神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社会契约精神,这种起源于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持的学说,对民主、自由、法治的构筑有着深刻的影响。契约精神本体上存在四个重要内容: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契约自由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内容。人权理念中就一直存在经济自由中的契约自由精神。契约自由精神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选择缔约者的自由、决定缔约的内容与方式的自由。契约自由主要表现在私法领域。契约平等精神是指缔结契约的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缔约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互为对待给付,无人有超出契约的特权。为了达到契约的平等精神,违背契约者要受到制裁,受损害方将得到利于自己的救济。正因为契约完美的体现了平等精神,才会被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者作为理论武器而创造了社会契约理论,通过每个人让渡一部分权力交给国家代为使用,双方达成合意,建立社会契约,各自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达到社会的和谐。契约信守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精神,也是契约从习惯上升为精神的伦理基础,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和“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在契约未上升为契约精神之前,人们订立契约源自彼此的不信任,契约的订立采取的是强制主义,当契约上升为契约精神以后,人们订立契约源于彼此的信任,当契约信守精神在社会中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主流时,契约的价值才真正得到实现。在缔约者内心之中存在契约守信精神,缔约双方基于守信,在订约时不欺诈、不隐瞒真实情况、不恶意缔约、履行契约时完全履行,同时尽必要的善良管理人、照顾、保管等附随义务。契约救济精神是一种救济的精神,在商品交易中人们通过契约来实现对自己的损失的救济。当缔约方因缔约方的行为遭受损害时,提起违约之诉,从而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终的保护,上升至公法领域公民与国家订立契约,即宪法(大法、母法)。当公民的私权益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时,依然可以通过与国家订立的契约而得到救济。西历十七十八世纪,早期的自然法学者格劳秀斯、普芬道夫、多马、波蒂埃等接受并传播了经院学者的契约理论。法国民法典借鉴多马和波蒂埃的理论。洛克,卢梭和康德进一步发展了契约论。西方的契约精神并不仅仅停留在古代的法和宗教文化中,还被作为一种社会*治概念运用于*治制度和社会管理手段中,这便是社会契约精神。英国史学家梅因曾指出“迄今为止,所有社会的进步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与公权力根源于人们缔结的社会契约的理论。新兴的市民阶级以契约为纽带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代表了新的社会秩序。用社会契约的方式说明国家和法律及一切的权利和义务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学说。社会契约论以“天赋人权”为基础,以“自然状态说”为前提,人们放弃自然权利,交给一个人或某些人,缔结契约来治理国家,实质上是有关权力分配与控制的理论。契约精神在市民社会已经从传统的私法领域发展到了公法领域,传统的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以合意为核心,面临着巨大的困境。西历年,美国学者吉尔莫抛出了契约死亡的言论。日本学者内田贵以《契约的再生》来回应了这股浪潮,他认为死亡的是古典契约交易理论,契约没有死亡,而是在新的环境中得到重生。契约精神发生了一定变化。甚至出现了关系契约的说法。也就是将契约发展到社会人际关系中,横跨公法和私法的领域。市民社会的契约精神已从单纯的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发展为公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市民社会不仅需要私法的契约精神,同时需要公法的契约精神。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存在于私人主体之间,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交易。公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存在于私主体与公权力之间,目的是为了公权力不随意干涉。私主体的活动空间,公权力微观不介入,宏观上进行调控,从而实现、引导、支持保护市场经济的作用,最终有利于交易的实现。公权力在私人契约面前是一种中立的角色,无权力肆意干涉契约自由精神,除非涉及公共利益,主要起到宏观的指导作用。

一般认为,契约分两种:社会据以成立的契约称为社会契约,*治机构或*治权威据以确立的契约称为*府契约。社会契约论(又译《民约论》,或称*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西历年写成的一本书。《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西历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契约论的基本论点,把国家的产生说成是人们相互之间或人民同统治者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结果,即国家是共同协议的产物。这种学说既用来说明国家起源的必要性,也说明国家内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合理性。它通过把社会和国家看作人们之间订立契约的结果,来说明*治权威、*治权利和*治义务的来源、范围和条件等问题。

契约论是法律思想大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服从法律就是遵守契约。法律是正义的标准,而这个标准是人们依据理性妥协而订立的契约的产物。伊壁鸠鲁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特点是将契约论与国家法律公正联系起来。在伊壁鸠鲁看来,国家原本就是一个“自然的公正物”,这主要是因为国家起源于契约。同样,法律也是人们相互约定的产物,法律就是国家通过约定宣布正义。罗马法尤其是以契约形式(包括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承诺契约等)表现的罗马私法对西方法律文明乃至世界法律文明都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古罗马人的法律思想直接继承于古希腊,以西塞罗为代表的罗马法律思想家主要吸收的是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评价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而契约并不是法律正义的根据,国家或法律即使体现了契约的精神,或是来自于契约,它也未必是正义的。对此,西塞罗曾经明确指出:如果人们以契约形式通过有害的决定,“它们并不比强盗们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的决定更配称为法律。”肇始于西历14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和随之而兴起的宗教改革运动,使人们开始用人的观点观察和分析世界,特别是到西历17、18世纪,在商品交换关系普遍化的背景下,在人们普遍通过契约的形式规范商品交换行为的基础上,契约等同于法律的观念逐渐普及。在这种背景下,一大批启蒙思想家如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举起了自然法大旗,旗帜鲜明的主张法律来源的社会契约论(注:霍布斯在论述国家与法律的起源和本质时说,国家与法律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洛克说:法律和“他们的*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府形式的相互协议。”卢梭说:“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和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这个时代的思想家对法律的社会契约论论证方式虽然不完全相同,但他们都主张在人类早期存在一个自然状态,都主张人类有理性,都主张在人定法之外存在自然法,都主张人定法应当服从自然法,都主张人们可以在理性指导下认识自然法,都主张人类通过契约成立国家、健全社会、制定法律。这样,这一时代的思想家以自然法为起点,以理性为根本,以契约为中心,系统地论证了法律契约论的内涵和价值。法律契约论强调法律的人民性,利于公民真正形成对国家法律的尊重、信仰和认同的态度和理念。法律信仰乃法治状态之根本,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广泛共识,只有坚持法律契约论,才能证明人们服从法律只是在服从自己,进而对法律尊重和信仰的当代法治理念才能真正生根。法律契约论符合法治建设的现实。如果说法律意志论适宜革命,那么,法律契约论则适宜建设。法律契约论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成严格守法意识。如果按照法律意志论,“统治”与掌握和支配国家权力密切相关,这不但使一般民众很容易产生“各级官员是统治阶级”的错觉;而且对于直接掌握国家权力的各级官员来说,也很容易以“统治者”自居,进而法律工具论则大行其道。而我们坚持法律契约论,则可以旗帜鲜明地认为,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立约”的一分子,大家都应该服从自己同意和约定的法律规则,这样,可使各级官吏更容易理解和贯彻“事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法律契约论是法治建设的概念基础,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在法的基本理论观念上只能坚持法律契约论。也就是说,即使法在形式上表现为国家创制或者法官判决,其实质却是来源于社会成员的协议或者同意。以法律契约论取代法律意志论,可以论证为什么必须从手段意义上的、工具意义上的、人治意义上的“以法治国”过渡到真正的“依法治国”;以法律契约论取代法律意志论,可以证明法律至高无上,而不是国家权力至高无上;以法律契约论代法律意志论,可以从理论上彻底论证清楚为什么“对于国家来说,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就是禁止的;而对于公民来说,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这一真理性格言;以法律契约论取代法律意志论,不仅有助于实现“人民主权”、人民成为国家主人翁,而且在实践中使人们真正成为自由民。

④责:(1)(根据隶定字形解释。会意。字从丰(变形),从贝。“丰”意为“(植物)节节长高”。“贝”指“钱币”。“丰”与“贝”联合起来表示“钱币节节增长”。本义:利息。转义:〈动〉放债、放款、放高利贷。)

(2)苛,苛责,苛罚,责罚。苛:通“诃”,谴责,责问;烦扰,骚扰;使……苛刻;繁杂,烦琐;狠虐、刻薄(侧重于残暴狠*);通“疴”,病。苛罚:犹重罚;谴责与处罚,苛通“訶。重罚:严厉惩罚,严厉责罚。责罚:责备处罚;责打。责打,指责罚拷打。

(3)贪虐,刻剥。贪虐:贪婪暴虐。刻剥:侵夺剥削。

(4)苛*虐民。苛*,指繁重的赋税、苛刻的*令;残酷地压迫和剥削人民的*治。虐民:残害平民百姓。

⑤司契:(1)掌握契约精神,坚持契约精神;掌握契约论,坚持契约论;掌握法律契约论,坚持法律契约论;坚持契约精神统治,坚持契约精神管理;坚持契约论统治,坚持契约论管理;坚持法律契约论统治,坚持法律契约论管理;坚持依法统治,坚持依法治理,坚持依法管理。治理:管理;统治;得到管理、统治;理*的成绩;治理*务的道理;处理;整修;整治。

(2)善*,德*。德*:善*;循道循理循法为*,依道依理依法行*;循道循理循法遵循规律造福人民的*治;因道依法造福人民的*治;有益于人民的*治措施和*绩。善*:德*;因道依法遵循规律为*,依道依理依法行*;因道依法造福人民的*治;妥善的法则;良好的*令;清明的*治;良好的*绩;泛指良好的管理。

⑥司彻:1)统治残暴,管理残暴,处事残暴。残暴:残酷凶暴,残忍凶暴;凶暴者;虐杀。

司:(指事。甲骨文字形,表示一个人用口发布命令,有统治、管理义。从反后,意思说,与帝王“后”相对为“司”,即有司。本义:职掌,主管);含负责掌握、处理之意;主持,操作,经营,承担;通“伺”,侦察,观察;官吏;方面之长。

彻:从人从切,人制,制人;肆意的切割、宰割、刑戮;割,割正,割*;害,害*。割正,割*,意思是虐*。害*,意思是有害于国家的治理。

2)割*;害*;贼*;蠹*;虐*;暴*;苛*。

割*:虐*。害*:割*;虐*;贼*;有害于国家的治理。

贼*:害*;割*;虐*;邪*。贼:残害,伤害;害,杀害,杀戮;败,败坏,破坏,毁坏;毁则,坏法;作乱叛国危害人民的人;对国家、人民、社会道德风尚造成严重危害的人;指刺客,杀人者;偷窃;抢劫或偷窃财物的人;一种专食苗节的害虫;敌人,仇敌;祸害;邪的,不正派;诈伪,狡猾,狡黠;狠*,残暴,暴虐,邪虐。

蠹*:贼*;败坏朝*;害民的*令;害国虐民的统治。

虐*:贼*;暴*;暴虐的*令;暴虐的统治。

暴*:贼*;统治者推行的残酷地剥削、压迫人民的措施;暴虐的统治。

苛*,指苛刻烦琐的*令,繁重的赋税,残酷的压迫和剥削人民的统治。

⑦恆与善人:大道佑助守道依法遵循规律行善积德的德人,大道佑助守道依法遵循规律积德行善的德人,大道佑助循道循理循法为善的德人;法则佑助守道依法遵循规律行善积德的德人,法则佑助守道依法遵循规律积德行善的德人,法则佑助循道循理循法为善的德人。

恆:恒;道;规律,法则;对立统一法则,对立统一规律;久,恒久,永恒,永久,持久;常。道:大,场,大宗,大本,本体,本元,本原,本源,始基,自然,大自然;恆,法,道法,大法,母法,大制,始制,自然法,自然法则;道理,原理,真理,事理,物理,法则,规律。常:静;质;规则,规律;恒久;长久不变。道理,道之理也,是非曲直也。大道无形生育万物,大道无情运行万物,大道无名养育万物。道之理者唯自然也。自然之理者,顺道者昌盛,逆道者衰亡。大道无亲,恆与善人。

与:为;帮助,援助;亲近;结交,交往;友好,交好;*与;朋*;同类;和,同。为:帮助:帮助;佑助;卫护。佑助:庇护,帮助;保佑,佐助。

善:德;知道,守道,得道;守道依法遵循规律;循道循理循法。

善人:德人;得道的人;知道守法遵循规律的人;守道依法遵循规律的人;守道依法遵循规律行善积德的德人,守道依法遵循规律积德行善的德人;知道积德行善的人;循道循理循法的人;循道循理循法行善积德的人,循道循理循法积德行善的人;循道循理循法为善的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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