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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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1/7 2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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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道德经》的解读历史和当前《道德经》的解读现状,怎一个乱字了得。究其文化心理,是崇古的微言大义;究其技术手段,是传统的得意忘言。微言大义,使得通过注释经典而得出任何的结论成为必然;得意忘言,使得通过注释经典而得出任何的结论成为可能。

面对着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变为了现实的无数的可能性,我们可以坚持认为,每一个解释,都是原本就蕴含在《道德经》之中的无穷内涵的一种正确表述。

基于此种立场,《道德经》就如平行宇宙理论之中的无以计数的平行世界的集合,每一个世界都是一个量子变化的现实的结果。如此,《道德经》的每一种解释都是《道德经》的一个现实的和必然的解释。于是,《道德经》必将成为中华智慧,甚而是世界智慧的源头。《道德经》已经不再是一本书,它成为了波函数,乃至于成为了世界的源头。《道德经》成为了《道德经》之“道”的本身,《道德经》成为了“上帝”。

对于真实存在于我们文化之中的这个解读《道德经》的平行的世界,我们自可将它作为一个文化现象去看待。但如果我们以此就认为它就是《道德经》的初衷,我们必须要神话我们的思想和信仰才有可能。

不过,还有一个更加世俗和普遍的观点来代替平行宇宙理论式的对这一现象的解释,那就是所谓的“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但实际上,这种哈姆雷特式的解释,只能够解释《道德经》的注释众多这一现象出现的合理性,而不能够解释《道德经》的注释的准确性。一旦我们采取了这一立场来为自己的解释的合理性辩护,我们便放弃了质疑其他任何解释的合理性的权力。这实际是将一个客观存在的文本放入到了具有无限可能的主观框架之内。

诚然,《道德经》是老子的主观表述。但同时,《道德经》更是老子的主观表述的客观表达。而任何的客观表达,都是主观表述基于一定的原则与背景而得以体现的。因此,如果我们能够不是单纯地诉诸于我们的主观臆想,哪怕这种主观臆想能够使得《道德经》能够显现出更加卓尔不群的气质,而是在合理的能够得以证明的原则与背景的约束之内,是能够相对准确的从客观表达中证明出这一客观表达所代表的主观表述的。即,是能够相对准确地从《道德经》的文本中证明出《道德经》的文本所要表达的思想的。

由此,我们首先要做的是谨慎地选择《道德经》解读的基本原则。

原则一:对于《道德经》文字的注释,其义项的选取都不应超越该文字在先秦文献中所出现的义项的范围。

这本是一个毫无疑问的最基本的原则要求。但是,在实际的解老过程中,它却往往被忽略,甚至被违背。总有一些解老者将这一原则斥为沉溺于故纸堆中的孔乙己式的迂腐,其文化层面的思想根源在于《庄子注》中所体现的得意忘言及禅宗不执文字的传统。不过,他们似乎毫无意识到不论得意忘言还是不执文字所指向的均非文字注释范畴。得意忘言,是需要得出文字之意之后,如果在取得文字之意之前即忘言,则意从何来?这恐怕只能得之于他们所宣称的神秘的宗教体验了;不执文字,这一禅宗的传统,其本来目的是:基于现象界是人的认识和知识的构造,因此,对于本体界的真正认识要摆脱对于现象界的认识的人为构造的束缚,故而,对于文字这一人类知识与认识的载体不能执着。而以此作为解老依据则完全错误的使用了手段和对象,若是他们真的坚持这一原则,他们应当是把《老子》付之一炬的。

原则二:对于《道德经》中出现的概念的注释,其义项的选取都不应超越该概念在先秦《道德经》之前文献中所出现的义项的范围,或,如果有所发展,不应超越该概念在《道德经》本文中所定义的义项的范围。

这个原则,可以说是在漫长的解老过程中被普遍违背的一项原则。在中国思想发展的进程中,各家思想的交流与融合、影响与渗透,不断推动着学术的前进。而在其间,“六经注我,我注六经”则是作为主要的技术手段。

因此,为经典赋予新的解释成为了中国的思想者们构筑和阐释自己的新的思想体系的主要方法,儒学如此、玄学如此,理学和心学亦如此。即便是输入的佛学,其概念也是通过所谓“格义”的方法与本土的固有概念相互影响的。

正是由于此,在中国的学术传统中,有着一种混淆“经”与“我”,混淆原典存在的客观性与思想构造的主观性之间的界限的不自觉。这种不自觉,造成了在解老历史中随处可见的对上述原则的违背,随处可见以“我注六经”之解老之名行“六经注我”之构造自我的思想体系之实。

所以,在解老之中,随处可见赋予《道德经》中的概念以解老者意欲赋予的意义的现象。于是,易、无极、太极、阴阳、气、空、无、理、性、心、情,甚而黑洞、大爆炸、量子物理等等概念都被赋予了《道德经》。因此,如果我们不能严格的将对于《道德经》之中的概念的解释限定在上述原则之内,那么,千人千面的《道德经》将不可避免,而那将只能是每个注者的《道德经》,而绝非老子的《道德经》。

原则三:对于《道德经》的解读,要建立在将《老子》视为古代典籍文献的基础之上,即,认可《道德经》具有正常的文献所应具有的正常的行文逻辑和篇章结构。

至少,我们在解读过程中,应在遵循上述原则一与原则二的基础之上,寻找此项原则得以成立的可能性,而不应在解读伊始就放弃这一努力。

这一原则,在河上公章句本《道德经》作为世传本得以流行开始,就面临着被破坏的危险,且确实达到了被破坏的结果。

相较于帛书本,河上公本篇章次序有所混乱。且河上公的分章,先入为主所给予后人的是立意旨趣相互之间大相径庭、各自独立的篇章结构。这使得历代的解老者都是在割裂的立场上来对八十一章的《道德经》进行着解读。

帛书的出土,本似乎可以改变这一局面。但当代的诸多以帛书为本的解老者,多延续河上公的篇章结构,多承续河上公分章的主旨对《道德经》的内容进行申发。故而在客观上造成了割裂《道德经》这一现象的延续。此一原则的提出,目的在于剥离河上公章句所造成的主观影响,从《道德经》本身出发,寻找其自身的行文脉络和论证逻辑,通过《道德经》本身,理解其自身的思想旨趣之所在。

原则四:对于《道德经》的解读,其内容应符合逻辑。即:解读本身应当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既不自相矛盾,又能够逻辑自洽。

对此,在当代以前的历史的解老者中,基本是相对严格遵守的。尽管,他们中的大多数是在通过解老来阐释自己的思想。但是,在他们构造自己的思想体系的过程中,还是力图以自洽的逻辑使得其思想体系能够得以立足的。

不过,在近代,常见一种论调,谓:老子的智慧是大智慧,故超越了人类的普遍逻辑,因而我们不应而且也无法用正常的逻辑来理解《道德经》。这实际上已超越了思想的范畴而进入了宗教领域。

这实际上是把《道德经》当作《圣经》,当作神灵的启示。此说基本上就是经院学者德尔图良的“因为荒谬,所以信仰。”

不过,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这一信仰有其自身的根源,即:悟。悟,当禅宗在中国成为了佛教的主流之后,成为了思想方法的主流。但是这种方法,极端的说,是一种没有方法的方法,是思想之前的直观体验。体悟,是意图通过直接经验的体,越过思想方法的检验,而直接宣称为自称作思想结果的悟,甚而,直接宣称为超越了思想结果的悟。此实有越俎代庖之嫌。若果能如此,倒不如彻底如宗教般拒斥理性,何必以《道德经》之思想成果来证明它应该超越于思想成果之上呢。

这四项基本原则,我认为,是我们在进行《道德经》解读的过程中所须严格遵守的界限。它包括了一个典籍之中所不可或缺的,文字的应用,概念的阐释,理论的申发,直至整体思想的完善的整个过程。

但显然,这些原则只是规范了我们的解读方法,降低了曲解的可能。若要解读原典,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背景,将其置于其历史坐标之上,才能真正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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